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楊格智
被 上訴人 陳應杉
陳鑑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467萬3,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9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