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221號
CTDV,113,司促,11221,20240908,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泓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與債務人徐泓斌間之借款契約書(貴公司提出為第三人林俊吉
借款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