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1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泓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與債務人徐泓斌間之借款契約書(貴公司提出為第三人林俊吉之借款契約書)。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