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58號
CTDM,113,附民,458,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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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58號
原 告 羅柏杉

被 告 何馴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
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始得提起,倘原告於刑事
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
判決駁回之。
二、被告何馴帆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羅柏杉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於民國113年9月16日繫屬
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卷可憑。然上開刑事案
件迄至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時,並未繫屬於本院,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從而,原告於上開刑事
案件未繫屬本院,即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參諸前揭規定
,本件起訴即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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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