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56號
CTDM,113,聲保,56,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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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志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志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志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並於民國110年8 月29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處分,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9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6907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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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