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847號
CTDM,113,簡,1847,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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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丘暐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90
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75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與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前為男女朋友因2人於民國 000年0月間分手後,丙○○為求與甲 復合,竟基於恐嚇危害 安全、跟蹤騷擾犯意,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至112年3月14日 止,陸續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恐嚇、騷擾甲 ;並自112年3月2 日至112年3月9日止,至甲 停放住處(地址詳卷)附近之機 車徘徊監視,觀察甲 行蹤,並多次掀開甲 機車車廂坐墊, 放置個人衣物在甲 機車車廂內,而以上開違反甲 意願持續 對甲 為通訊及監視騷擾行為,並以此加害名譽之事恐嚇甲 ,使甲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甲 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二、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丙○○對告訴 人甲 所犯之罪,係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 罪,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 甲 之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甲 之真實姓名年籍資 料、住處等足資識別甲 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丙○○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甲 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L INE對話紀錄及簡訊截圖、告訴人提供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截 圖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 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 科刑。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跟蹤騷 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二)按跟蹤騷擾行為罪係以同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 定義為斷,並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 為前提,該要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 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 的評斷,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 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查被 告出於求與告訴人感情復合之同一目的,以事實欄所載之方 式恐嚇、騷擾告訴人,干擾其生活之平靜安寧,侵害告訴人 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因均侵害同一法益,自應認被告 係基於單一概括之犯意,於可概括為整體之時間內,反覆實 施跟蹤騷擾之構成要件一行為,而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 
(三)被告陸續以附表所示方式恐嚇甲 之行為,係出於同一目的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故就其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應屬接續犯, 而僅論以一罪。
(四)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跟蹤騷擾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 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遇事本應與他人理性溝通 ,其僅因情感糾紛,竟率爾以事實欄所示之方式恐嚇及反覆 侵擾告訴人,使告訴人感到畏懼,並影響甲 的生活,顯見 被告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終 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迄今未 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持續時間,暨被告自陳高職 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物流業、月收入約新臺幣45,000 元、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與配偶及小孩同住、需扶 養母親、前無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內容 1 112年1月10日20時18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傳送右揭訊息 在我還沒有動作前,應該都還來得及 2 112年1月20日21時19分至21時21分許 同上 計畫已經進行中 準備出手大開殺戒 3 112年1月20日 21時26分許 同上 別問那麼多,妳會越問越害怕 4 112年1月20日21時40分至21時41分許 同上 我好不容易找到的時機沒了...來生有緣...再說吧... 5 112年2月25日零時20分至15時34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撥打3通通話 6 112年2月26日零時22分至22時12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撥打9通通話及傳送12個「?」 7 112年2月27日零時31分至23時45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傳送12個「?」 8 112年2月28日零時49分至20時54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傳送10個「?」 9 112年3月1日1時16分至23時29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撥打3通通話及傳送15個「?」 10 112年3月1日23時27分許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右揭訊息 去妳車廂看看有啥吧,我下次裡面的東西會不一樣,可能會是妳所知道的東西,下次會送給妳家人 11 112年3月2日22時48分許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右揭訊息及口交照片 2天內妳不主動聯絡我,我只好開始送禮 12 112年3月2日4時至22時32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撥打1通通話及傳送3個「?」 13 112年3月3日6時21分至20時54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傳送3個「?」 14 112年3月4日9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傳送1個「?」 15 112年3月4日9時14分許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右揭訊息及口交照片 給妳最後的機會...不主動聯絡我,那就一起毀了吧 16 112年3月6日17時55分許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右揭訊息 今天3/6 3天內,不管妳是否看到訊息,我給妳的時間夠多了,妳再不主動跟我聯絡,沒有給我一個合理的理由,我只好對妳妹妹先出手,出手後就沒有回頭的機會,因為我一出手糾是犯法,一件也是犯法,十件也是犯法,我不想傷害妳,甚至妳家人,但是妳要逼我,我也沒辦法,這是妳自己的選擇 17 112年3月8日17時33分許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右揭訊息 還有20分鐘時間就到了,不想面對也沒關係,躲好 躲滿,我隨時隨地都可能出手,希望妳能承受的了我的怒火,到時候家人受到傷害,要我停手,傷害的後果希望妳能承受...但是出手是我的決定,希望妳承受的了 18 112年3月8日21時48分許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右揭訊息 不回應?那就是妳準備好了?我可以開始了?...等等我直接去妳家找妳父母,把東西給他們看,問他們要怎麼解決...這樣比較快...歡迎挑戰我的底線...躲好躲滿吧,暐絕...等我事情交代好妳就知道了 19 112年3月8日17時3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傳送右揭訊息 還不願意面對是吧 20 112年3月8日17時4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傳送右揭訊息 從今天開始隨時我都會出手 21 112年3月8日17時4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傳送右揭訊息 躲好躲滿吧 22 112年3月8日17時7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傳送右揭訊息 時間已到 23 112年3月8日 21時51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傳送右揭訊息 已讀不會? 不要到時候我殺紅了眼妳再求我 24 112年3月8日 22時3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傳送右揭訊息 簡訊會看賴不敢看? 25 112年3月8日22時16分至22時28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撥打3通通話予告訴人 26 112年3月8日16時54分至22時28分許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未顯示門號撥打8通通話予告訴人 27 112年3月10日22時52分至22時53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傳送右揭訊息及口交影片 不要說我沒有東西,傳一部分給妳看 28 112年3月14日某時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暋融」傳送右揭訊息 在我還沒交代好,還沒出現還沒開始動作之前,妳繼續藏起來,我相信這些東西很多人有興趣,我可以很疼妳,我也可以讓妳很難過很痛苦,我相信妳現在每天應該提心吊膽再過日子,我會好好計畫,怎麼處理妳我後續問題...我不知道妳身邊如果有人出事了,妳還能繼續躲?說白一點我就是吞不下那口氣,我只會越來越極端,我會沒出手(出現)就是後事還沒處理好,還沒交代好...當我都準備就緒,妳我就沒有回頭的機會跟餘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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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