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佳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最末行「蝦皮錢包」 等文字以下補充:「嗣蝦皮商城於賠償後向呂其倡所經營之 萊爾富便利超商陸橋門市求償上開款項,因而查悉上情」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林佳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三、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喬裝蝦皮商城買家及賣家之身分購物出貨,並藉任職便 利商店店員機會遂行詐欺犯行,致被害人蝦皮商城賠款後向 告訴人求償,告訴人因此受有新臺幣(下同)15萬9,970元 之財物損失,更戕害人與人間之互信基礎;惟考量被告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僅給付6 萬元之賠償金(詳後述),其犯罪所生之損害未獲完全填補 ;暨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
查被告所詐得之款項15萬9,970元為本案犯罪所得,其中6 萬元已經賠償給告訴人,業據告訴人陳明在卷(警卷第15頁 ),倘對此已賠償部分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外,其餘款項9萬9,970元, 既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返還或賠償告訴人,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鍾岳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243號
被 告 林佳和 男(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佳和想以包裹遺失申請理賠之方式詐領款項,乃向仕朋商 行即呂其倡加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陸橋門市應徵店員,於民 國111年12月29日到職,隨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之犯意,使用其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申辦之蝦皮購物商城(下稱蝦皮商城)帳號,喬裝買 家身分購物及賣家身分出貨,於112年1月2日4時許,前往高 雄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荔枝門市,寄送如附 件所示買家莊金助、陳小姐、莊園找找、莊黃春等人之包裹 至萊爾富便利超商陸橋門市,再利用其於萊爾富便利超商陸 橋門市到班之機會,於112年1月4日0時26分許,將該等包裹 夾帶外出,進而以包裹遺失為由,向蝦皮商城申請理賠,蝦 皮商城因此陷於錯誤,賠付如附件所示之款項,合計新臺幣 (下同)15萬9970元至林佳和之蝦皮錢包。二、案經仕朋商行即呂其倡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佳和坦承不諱,且據證人即告訴人呂其倡於警詢 時及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被告在仕朋商行之人員資料、事 發後與告訴人間簽立之和解書及Line對話截圖、萊爾富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每週排班表及文化物流出貨單、物流配送業務 憑據、該公司113年3月4日(113)萊函總字第0552-H0099號 函暨檢附之遺失包裹明細、該公司113年3月22日(113)萊 函總字第0552-H0134號函暨檢附之包裹寄件代碼、物流編號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3年4月8日 蝦皮電商字第0240408001P號函暨檢附之訂單資訊及賠付情 形各1份與萊爾富便利超商陸橋門市、荔枝門市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取照片2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犯罪 所得15萬9970元,請依刑法第38之1條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鍾岳璁附表:
編號 買家 訂單編號 寄件編號 申報價格 1. 莊金助 0000000UCADH45 3D2F00000000 1萬8000元 2. 陳小姐 0000000UG93QM4 3D2F00000000 1萬8000元 3. 陳小姐 0000000V9F2BKE 3D2F00000000 1萬8000元 4. 陳小姐 0000000VBW8K67 3D2F00000000 1萬8000元 5. 陳小姐 0000000VETSRYW 3D2F00000000 1萬8000元 6. 陳小姐 0000000UJ2EQGK 3D2F00000000 1萬8000元 7. 莊金助 0000000U99XV8G 3D2F00000000 1萬8000元 8. 莊園找找 0000000TVE3UAH 3D2F00000000 1萬7970元 9. 莊黃春 0000000U5E3P4T 3D2F00000000 1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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