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3年度,12號
CTDM,113,智簡,12,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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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 年度偵字第2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哲維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肆編號一至八、十至四十八、五十至七十四所示之物
,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哲維明知如附表壹各編號所示之商標及圖樣,係如附表壹
各編號所示之商標權人,分別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註
冊審定號詳如附表壹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壹各編
號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商標權人之授
權或同意,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商品,而使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
之虞;且明知如附表貳、參各編號所示之遊戲軟體,均係日
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
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任天堂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意圖
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該等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詎張哲維
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意圖散
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公開陳列之犯意,先於民國11
1 年3 月下旬某日前之不詳時間,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
約150 元之價格,以不詳方式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
購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記載自大陸蝦皮網站購入,業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智簡卷第268 頁】)包含如附表肆編
號一至八、十至四十八、五十至七十四所示仿冒附表壹各編
號所示商標之商品及如附表貳、參所示已預先安裝如附表貳
、參各編號所示電腦程式著作之遊戲程式、並在遊戲程式內
顯示如附表壹編號八十六至一○二所示商標之掌上型遊戲機
後,即自111 年3 月下旬某日起,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
000 號之倉庫內,使用行動電話連結社群網站FACEBOOK(下
稱臉書),登入其代號「阿維盲包直播粉絲團」之臉書帳戶
(下稱臉書帳戶)後,以網路直播販售方式,刊登販賣仿冒
前揭商標圖樣及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等商品(詳細陳列之商
品種類詳如附表肆編號一至八、十至四十八、五十至七十四
所示)之照片及拍賣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標購而陳列之。
嗣為蒐證目的而無購買真意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刑事警察大隊(下稱保二刑大)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
,發現前揭拍賣訊息,乃於111 年9 月16日,佯裝顧客與張
哲維聯繫,達成以560 元(含運費60元)之價格,買賣如附
表肆編號七十四所示侵害如附表壹編號二所示商標圖樣之物
品1 件之合意,由員警匯款購買價金至張哲維提供其申設之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嗣警以超商店到店方式取得上開商品後,送請鑑定,
確認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乃於112 年1 月7 日13時38分許
,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張哲維上開倉庫執行搜索後,扣得
如附表肆各編號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哲維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
承不諱,並有如附表壹所示各商標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
標單筆詳細報表、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
商勞力士公司、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寶格麗
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人賴志銘出具
之鑑定意見書、市值估價表、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
商布拜里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
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證明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出具之產品鑑定書、估價表、檢視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
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國際影視有
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法商克麗
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
限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荷蘭商湯美
希爾弗格許可有限公司委任Yip Ka Ho 出具之鑑定報告、估
價表、檢視書、告訴人法商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下稱伊芙
聖羅蘭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
稱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
彪馬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法商路
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任鑑定人李嘉琪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美商蘋果公司出具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市值估
價單、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委任香港商鵬衛齊服飾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任天堂公司委任徐宏
昇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暨張哲維侵害總額表、本院112 年聲搜
字第11號搜索票、現場搜索照片、保二刑大搜索暨扣押筆錄
、保二刑大偵三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臉書帳戶之個人頁
面截圖、被告於其臉書帳戶直播販賣侵害商標權之物之畫面
截圖、員警向被告購買證物之訂單紀錄暨對話紀錄截圖、被
告之出貨單、員警購得證物之照片、現場勘查相片等件附卷
足稽,復有如附表肆各編號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
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買方為協助警察辦案或員警為蒐證目的而佯稱購買,以求
人贓俱獲,因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
,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
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雖已與員警達成交易如附
表肆編號七十四所示侵害商標商品之意思合致,並交付上開
商品與員警,然員警係為進行蒐證,始佯裝顧客向被告購買
,實際上並無買受該等商品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
賣行為,是被告該次販賣行為僅屬未遂,然商標法並未處罰
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自應論以意圖販
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
方式陳列侵害仿冒商標權之商品罪、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
2 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原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
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
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等語,容有誤會,惟業經
公訴檢察官更正被告所涉罪名(見智簡卷第131 頁),且論
罪科刑之法條屬同一,自不生變更法條之問題,併予敘明。
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
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其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低度行為,
則為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記載之
商標註冊審定號,經本院核對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扣
案物照片、各鑑定報告以及智慧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
商品類別,認本案被告扣案如附表肆編號十六所示之物所仿
冒之商標註冊審定號應更正如本院附表肆編號十六所示。其
中如附表壹編號二十九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非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附表一所記載,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二已記
載各該扣案之物,犯罪事實欄並記載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該
等物品之行為,且被告係以一接續行為同時造成附表壹各編
號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損害,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漏
未記載仿冒如本院附表壹編號二十九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
,當屬本案起訴範圍,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並更正如本院附
表壹所示。
 ㈢次按刑法上「一行為」包括自然意義之一行為與法律意義之
一行為,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基於行為基本
評價之合理原則,自應以行為人之行為決意作為區分一行為
與數行為之標準,亦即行為人基於單一決意之行為即為刑法
上之一行為,不因行為時間前後不一致而有不同。換言之,
行為人出於單一決意之行為,只要在時間縱向或橫向關係上
具有行為統一性,應即符合一行為之概念。至在單一決意下
,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
可認為同一者,且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若形式
上獨立之行為,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
事理上之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
評價為一行為,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方符
合刑罰公平原則。查被告自111 年3 月下旬某日起至112 年
1 月7 日13時38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此段期間中於其前揭
倉庫,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意圖
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行為,各係基於
同一販賣以營利、散布之單一決意,依一般社會通念,評價
為一行為,較為合理,而均屬刑法上之一行為,各論以一個
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意圖散布
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即足。是被告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前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重
製物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過權利人投
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
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而遊戲程式之開發需由專
團隊(包含美工設計、動畫設計、作詞、作曲)耗費多年
研發始能完成,被告為圖私利,竟意圖販賣而在網路上公開
陳列品質低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意圖散布而陳列侵害著作
財產權之重製物,不僅造成商標權人、著作權人之權益遭受
侵害,復造成消費者於商品市場上對以該等商標表彰之商品
有所混淆誤認,足以影響商品市場之交易秩序,亦影響國家
正常經濟及貿易之形象,所為實不足取;復審酌其陳列之商
品數量、價格、期間;另考量其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且與伊
芙聖羅蘭公司、埃爾梅斯國際、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達
成和解,並已實際賠償完畢,有伊芙聖羅蘭公司、埃爾梅斯
國際、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之刑事陳報㈠狀1 份、和解
書契約書4 份在卷可稽;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從事自由業,經濟狀況小康暨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主文第1 項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四、沒收部分: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肆編號一至八、十至四十八、五十至七十 四所示之商品等物,經送請鑑定後,確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已如前述,而被告雖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重論以著 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重製物罪,然仍應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 均宣告沒收之。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 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 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本文、第3 項及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員警 為蒐證購買如附表肆編號七十四所示之物而給付與被告之56 0 元未據扣案,雖因員警無購買真意而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然既經被告收取,且係被告為本案意圖販 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之不法所得,仍 屬其犯本案之罪之犯罪所得,原應予宣告沒收,惟衡以刑法 上述關於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規定,其立法目的僅係為防止 行為人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並非係為使行為人因犯罪行 為而對被害人負有民事賠償義務外,再另行課予其刑事上關 於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之不利益,是被告既已與伊芙聖羅蘭 公司、埃爾梅斯國際、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達成和解, 並已實際賠償該等公司合計200,000 元,有上揭刑事陳報㈠ 狀1 份、和解書契約書4 份在卷足佐,已足以剝奪其犯罪利 得,且賠償之金額已超過其犯罪所得數額,已達沒收制度所 欲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本案若再就其於本案之犯 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參照刑法第 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末查,扣案如附表肆編號九、四十九所示之物,分別因商標 權人未於智慧局註冊該類別專用商標、商標權人表示不予鑑 定而未經鑑定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112 年5 月2 日函、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12 年5 月23 日(112)林法字第0054號函各1 份在卷足佐,亦無證據可 茲佐證有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虞,難以認定為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此部分亦不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範圍,爰均不予宣 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秉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壹:本案遭侵害商標一覽表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 一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皮包、皮夾 二 Monogram Double C Device 第00000000號 手提箱袋、皮夾 三 CC MONOGRAM IN CIRCLE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香水 四 CHANEL(墨色) 第00000000號 香水 五 CC Monogram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購物紙袋 六 CHANEL 第00000000號 購物紙袋 七 CHANEL 第00000000號 眼鏡 八 CC Monogram without Circle 第00000000號 衣服 九 CHANEL(墨色) 第00000000號 靴鞋 十 MONOGRAM DOUBLE C DEVICE 第00000000號 毛巾、浴巾 十一 CHANEL 第00000000號 布料、毛巾 十二 CC MONOGRAM 第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保護盒及保護套 十三 BVLGARI 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由貴金屬及半貴金屬與寶石製成之加工或部分加工、古典式及現代式珠寶 十四 ROLEX WITH CROWN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第00000000號 鐘錶計時器、手錶 十五 GG(20)(WITHOUT SHADOWS)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第00000000號 太陽眼鏡用鏡片、女用皮包、皮包 十六 GG(18)(textile) 第00000000號 錢包、皮夾、內衣褲 十七 GREEN/RED/GREEN STRIPE DEVICE 第00000000號 皮夾 十八 GUCCI(墨色) 第00000000號 皮夾 十九 GG(17) 第00000000號 香水、太陽眼鏡、為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鑰匙圈、皮夾 二十 GUCCI 第00000000號 香水 二十一 GG(logo) 第00000000號 珠寶、人造珠寶、鐘錶及其組件 二十二 GUCCI 第00000000號 貴金屬 二十三 GUCCI(WORD) 第00000000號 包裝用紙袋或塑膠袋(信封、小袋) 二十四 GUCCI 第00000000號 太陽眼鏡 二十五 YSL(MONOGRAM)(墨色)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第00000000號 香水 二十六 BURBERRY 英商布拜里公司 第00000000號 衣服 二十七 TB Monogram 第00000000號 衣服 二十八 BURBERRYS CHECK 第00000000號 衣服、休閒服 二十九 BURBERRY 第00000000號 非紙製餐墊 三十 UA Logo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第00000000號 運動服 三十一 UNDER ARMOUR(in block letters) 第00000000號 運動服、褲子 三十二 HEATGEAR 第00000000號 衣服 三十三 DECOR FLORAL(fig.)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第00000000號 皮革及人造皮、手提袋、口袋型皮夾、小錢包、鑰匙包 三十四 FLEUR dans un losange(fig.) 第00000000號 皮革及人造皮、手提袋、皮夾、衣服 三十五 LOUIS VUITTON(墨色) 第00000000號 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夾 三十六 LOUIS VUITTON 第00000000號 衣服及內衣 三十七 LOUIS VUITTON(word mark) 第00000000號 香水、保護套、皮革或人造皮革(仿皮革)製品用金屬配件即固定扣(或夾) 三十八 LV 第00000000號 手提包、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 三十九 LV logo (figurative) 第00000000號 衣服及內衣 四十 LV LOGO 第00000000號 香水、保護殼、保護套 四十一 FLEUR (figurative)(annexed) 第00000000號 皮包 四十二 FLEUR (figurative)(annexed) 第00000000號 衣服及內衣 四十三 FLEUR dans un cercle(figurative)(annexed) 第00000000號 皮包 四十四 FLEUR dans un cercle(figurative)(annexed) 第00000000號 衣服及內衣、鞋 四十五 Monogram Canvas 第00000000號 專用套(袋)、手提包、皮夾、零錢包、衣服、套裝、褲子、鞋子 四十六 CUIR EPI(figurative) 第00000000號 附肩袋之女用手提包、手提袋 四十七 LOUIS VUITTON and device(Damier Ebene) 第00000000號 手提包、皮夾 四十八 LV Circle 第00000000號 香水 四十九 HERMES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第00000000號 香水、水壺 五十 design H encercle simple 第00000000號 男士衣服及女士衣服 五十一 Dior(墨色)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各種香水 五十二 DIOR(device)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口罩 五十三 DIOR 第00000000號 衣服領袖、鞋子、運動鞋、工業用口罩 五十四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第00000000號 各種運動衣褲、運動訓練衣褲 五十五 adidas+trefoil device 第00000000號 運動服裝、T恤、衣服 五十六 adidas & 3-stripe device 第00000000號 衣服 五十七 adidas & 3-stripe device 第00000000號 靴鞋 五十八 PUMA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 責任公司 第00000000號 衣服 五十九 jumping puma 第00000000號 衣服 六十 Apple Logo 美商蘋果公司 第00000000號 充電器、電線、電纜及轉接器、耳機、行動電話保護套、資料傳輸線 六十一 APPLE 第00000000號 耳機 六十二 AIRPODS PRO (STYLIZED) 第00000000號 耳機 六十三 AIRPODS 第00000000號 耳機 六十四 Swoosh Design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手機護套 六十五 SWOOSH DESIGN 第00000000號 襪子、運動鞋、衣服 六十六 KT臉圖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行動電話外殼、購物袋 六十七 HELLO KITTY臉圖 第00000000號 醫療手術用口罩 六十八 圖形(熊大)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雨衣、玩具 六十九 蠟筆小新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智慧手機護套 七十 蠟筆小新及圖Shin Chanクレヨンしんちゃん 第00000000號 童裝、套裝、褲裝 七十一 蠟筆小新CRAYON SHINCHAN及圖 第00000000號 塑膠製包裝容器 七十二 CK & Calvin Klein Logo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第00000000號 服飾用皮帶 七十三 CK 第00000000號 衣服 七十四 CALVIN KLEIN(墨色) 第00000000號 衣服 七十五 FLAG Device 荷蘭商湯美希爾弗格許可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衣服 七十六 TOMMY HILFIGER 第00000000號 拖鞋 七十七 PIKACHU & design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充電器、電話機 七十八 PIKACHU 第00000000號 蓄電池充電器 七十九 ピカチュウPIKACHU 第00000000號 電話器 八十 怪物球圖(一) 第00000000號 電話器 八十一 怪物球圖(二) 第00000000號 電話器 八十二 PIKACHU & design 第00000000號 玩具 八十三 怪物球圖(一) 第00000000號 其他玩具 八十四 怪物球圖(二) 第00000000號 其他玩具 八十五 BALL DESIGN 第00000000號 玩具 八十六 MARIO 第00000000號 掌上型液晶遊戲器用程式 八十七 SUPER MARIO BROS. 第00000000號 攜帶式液晶畫面遊戲器用程式 八十八 SUPER MARIO(logo) 第00000000號 提供經由掌上型液晶遊戲機之通訊傳輸之資訊 八十九 MARIO BROS. 第00000000號 各種記憶體 九十 Nintendo設計圖 第00000000號 掌上型液晶遊樂器用程式 九十一 F-ZERO 第00000000號 攜帶式液晶顯示遊戲機用唯讀卡 九十二 GAME BOY 第00000000號 掌上型液晶遊樂器用錄有程式之電子電路、光碟、唯讀卡帶及其他記憶體 九十三 GAMEBOYADVANCE 第00000000號 掌上型液晶遊戲器 九十四 MARIOKART 第00000000號 掌上型液晶遊樂器用唯讀卡匣、記憶卡及其存有電腦程式之記憶體 九十五 MARIO KART 第00000000號 掌上型電子遊戲機用程式 九十六 DONKEYKONG 第00000000號 掌上型液晶遊樂器用唯讀卡帶、記憶卡帶及其他記憶體 九十七 MARIO PARTY 第00000000號 攜帶型液晶遊樂器唯讀卡匣 九十八 FIRE EMBLEM 第00000000號 掌上型液晶遊樂器用程式 九十九 WRECKING CREW 第00000000號 電視遊樂器用卡匣 一○○ Devil World 第00000000號 掌上型液晶遊樂機用可下載及安裝之程式及其附加資料 一○一 EXCITEBIKE 第00000000號 可下載之掌上型電子遊樂機用程式 一○二 ICE CLIMBER 第00000000號 掌上型液晶螢幕遊戲機用程式
附表貳:本案侵害程式著作權之遊戲程式一覽表(「G5」仿任天堂Game Boy外觀遊戲機部分,2台)
編號 程式名稱 一 Super Mario Bros. 二 Super Mario Bros. 3 三 Mario Bros. 四 Tetris 五 Dr. Mario 六 Baseball 七 4 Nin Uchi Mahjong 八 Mahjong 九 Balloon Fight 十 Devil World 十一 Pinball 十二 Donkey Kong 十三 Donkey Kong JR. 十四 Donkey Kong 3 十五 Clu Clu Land 十六 Excite Bike 十七 F1 Race 十八 Ice Climber 十九 Golf 二十 Gomoku Narabe Renju 二十一 Tennis 二十二 Popeye 二十三 Volleyball 二十四 Urban Champion 二十五 Popeye no Eigo Asobi 二十六 Donkey Kong JR.Math
附表參:本案侵害程式著作權之遊戲程式一覽表(「X系列超酷遊戲」掌上型遊戲機部分,2台)
FC : 編號 程式名稱 一 Super Mario Bros. 二 Super Mario Bros. 2 三 F-1 Race 四 Ice Climber 五 Wrecking Crew 六 4人打ち麻雀 GBA : 七 F-Zero 八 Mario Kart: Super Circuit 九 Pokémon: Ruby Version 十 Pokémon Sapphire Version 十一 Pokémon Emerald Version 十二 Mario vs. Donkey Kong 十三 Mario Party Advance 十四 Mario Kart 十五 Donkey Kong Country 2:Diddy’s Kong Quest 十六 ファイアーエムブレム封印の剣
附表肆:扣案物品一覽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所示商標之皮夾 1 件 二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所示商標之包 4 件 三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三至四所示商標之香水 5 瓶 四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五至六所示商標之紙袋 14件 五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七所示商標之墨鏡 1 件 六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八所示商標之褲子 1 件 七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八所示商標之衣服 6 件 八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十至十一所示商標之浴巾 1 件 九 仿冒CHANEL商標之口罩 20件 未授權之商品,不主張侵害商標權 十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十二所示商標之手機殼 1 件 十一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八至九所示商標之拖鞋 2 件(1 雙) 十二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十三所示商標之項鍊 2 條 十三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十四所示商標之手錶 1 件 十四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十五至十九所示商標之皮夾 1 件 十五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十九至二十所示商標之香水 1 瓶 十六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二十九所示商標之地毯 9 件 十七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十五、十九、二十一至二十二所示商標之手鍊 1 件 十八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十五至十九所示商標之皮夾 4 件 十九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十六所示商標之內褲 3 件(共1 組) 二十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十五、十九、二十四所示商標之墨鏡 1 件 二十一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二十三所示商標之紅包袋 10件 二十二 仿冒GUCCI商標之耳機殼 1 件 二十三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二十五所示商標之香水 22瓶 二十四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二十六至二十八所示商標之衣服 1 件 二十五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二十八所示商標之褲子 1 件 二十六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三十至三十二所示商標之衣服 2 件 二十七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三十至三十二所示商標之褲子 5 件 二十八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三十三至四十八所示商標之地毯 18件 二十九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三十三至四十八所示商標之包 13件 三十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三十三至四十八所示商標之皮夾 8 件 三十一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三十三至四十八所示商標之鞋子 2 件(1 雙) 三十二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三十三至四十八所示商標之手機殼 3 件 三十三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三十三至四十八所示商標之鑰匙圈 1 件 三十四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三十三至四十八所示商標之菸盒 1 件 三十五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三十三至四十八所示商標之皮帶 1 件 三十六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三十三至四十八所示商標之絲巾 1 件 三十七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三十三至四十八所示商標之香水 1 組 三十八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三十三至四十八所示商標之衣服 1 件 三十九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四十九所示商標之水壺 1 件 四十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五十所示商標之衣服 2 件 四十一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四十九所示商標之香水 9 件 四十二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五十一所示商標之香水 19瓶 四十三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五十二至五十三所示商標之鞋子 2 件(1 雙) 四十四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五十二至五十三所示商標之口罩 20件 四十五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五十四至五十六所示商標之衣服 4 件 四十六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五十四至五十六所示商標之褲子 4 件 四十七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五十七所示商標之鞋子 2 件(1 雙) 四十八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五十八至五十九所示商標之衣服 12件 四十九 仿冒NEW BALANCE商標之鞋子 182 件(91雙) 無法協助鑑定 五十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六十所示商標之充電頭(電源轉接器) 3 件 五十一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六十所示商標之充電線(連接線) 1 件 五十二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六十至六十三所示商標之(無線)耳機 8 組 五十三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六十所示商標之手機殼(行動電話專用保護殼) 8 件 五十四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六十五所示商標之襪子 14件(7 雙) 五十五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六十四所示商標之手機殼 1 件 五十六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六十四所示商標之耳機殼 2 件 五十七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六十五所示商標之衣服 1 件 五十八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六十五所示商標之褲子 2 件 五十九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六十五所示商標之鞋子 76件(38雙) 六十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六十六所示商標之手提袋 35件 六十一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六十六所示商標之手機殼 3 件 六十二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六十七所示商標之口罩 100件(2包,每包50入) 六十三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六十八所示商標之雨傘 1 件 六十四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六十九所示商標之手機殼(智慧手機護套) 5 件 六十五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七十一所示商標之耳機殼(塑膠製包裝容器) 2 件 六十六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七十所示商標之衣服(棉衣) 1 件 六十七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七十三至七十四所示商標之內褲 6 件(共2 組) 六十八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七十二所示商標之皮帶 1 件 六十九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七十五至七十六所示商標之衣服 7 件 七十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八十六至一○二所示商標之遊戲機 4 臺 七十一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七十七所示商標之手機殼 2 件 七十二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七十七至八十一所示商標之數據線(充電線) 2 件 七十三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八十二至八十五所示商標之公仔(皮套) 1 件 七十四 仿冒如附表壹編號二所示商標之皮包 1 件 (警方蒐證購得)




卷證目錄對照表 本院113 年度智簡字第12號卷,稱智簡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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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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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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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許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