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寓鳴
江勁霖
莊智翔
許育維
盧俊羽
莊宗祐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4
1號、112年度偵字第8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寓鳴、江勁霖、莊智翔、許育維、盧俊羽、莊
宗祐竊盜等案件,因被告6人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
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6人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