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12號
CTDM,113,易,112,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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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豊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林豊益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豊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部
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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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