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豊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林豊益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豊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部
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