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金易字,113年度,410號
CTDM,113,審金易,410,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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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寶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42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寶寬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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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