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3年度,124號
CTDM,113,審訴,124,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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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思宏



林洊鋆



洪博卿



黃俊翰


王政勛


林峻豐


王柏翔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曾胤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5077號、113年度偵字第888、5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思宏、林洊鋆、洪博卿黃俊翰王政勛、林峻 豐、王柏翔均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7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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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