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思宏
林洊鋆
洪博卿
黃俊翰
王政勛
林峻豐
王柏翔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曾胤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5077號、113年度偵字第888、5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思宏、林洊鋆、洪博卿、黃俊翰、王政勛、林峻 豐、王柏翔均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7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