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家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22號、113年度調偵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梁家福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謹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