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83號
CTDM,113,單禁沒,183,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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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
零點參柒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思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執行完畢出所,復經
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後,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
1年6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54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
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
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
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揆諸前
開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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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