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25號
CTDM,112,訴,225,2024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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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律股
被 告 楊居霖




選任辯護人 謝昌育律師
被 告 沈桂蘭



現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所

選任辯護人 林鈺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
470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4704
號)」。
  理 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
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
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704號移送併辦在案,有前開移
送併辦意旨書在卷可憑。原判決之案由欄關於移送併辦案號
之記載,顯係誤寫,又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無影響,依上
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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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