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04號
TYDV,113,除,204,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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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黃湘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高意琇 聯邦銀行龜山分行 民國112年11月30日 22,740元 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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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