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33號
TYDV,113,訴,833,2024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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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3號
原 告 謝純貞

謝熒熒
謝敏玉
謝敏美
敏君




被 告 姜郁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對被告姜郁芳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原告對被告姜郁芳之訴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姜郁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認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於113年7月16日 已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 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並於民國113 年7月19日送達(下稱前開裁定),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 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繳上揭裁判費,有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可佐,是原告對被告姜郁芳之請求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三、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 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 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 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196條 定有明文。就本案其他2位被告即被告姜盛昌、被告許仁富 部分,並未在本裁定駁回範圍內,然本院於前開裁定中已併



同命原告提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事項,然原告迄今並未提出 ,認已有延滯訴訟之情形,為利審理進行及避免訴訟遲延, 應在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附表所示事項(為保障被告防 禦權及避免訴訟延滯,不得當庭提出)。如逾期未補正或說 明不完整,得視具體情形認為有延滯訴訟或拒絕說明等情, 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到時可能會有失權效相關規 定之適用,或受有不利益之認定,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一、說明為何可以請求被告姜盛昌、被告許仁富「連帶」賠償的法律依據(依照哪一條法律或哪一條契約他們需要「連帶」而不是「各別」)。 二、提出廢棄物清運及整地費用之單據。 三、提出相當於租金損害多達每月2萬元之證明。 四、本件刑事判決起訴書中僅認定謝熒熒與謝源庫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人,請提出謝熒熒以外的其餘原告確為系爭土地所有人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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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