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46號
TYDV,113,訴,246,2024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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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徐子傑
林益瑤
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彭秀城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顏鳳湄
被 告 黃慶任(即被繼承人黃振武之繼承人)

黃浚愷(即被繼承人黃振武之繼承人)

黃新硯(即被繼承人黃振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被告收受撤回書狀後10日內均未 提出異議,有撤回聲請狀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依前開規定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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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