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徐子傑
林益瑤
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彭秀城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顏鳳湄
被 告 黃慶任(即被繼承人黃振武之繼承人)
黃浚愷(即被繼承人黃振武之繼承人)
黃新硯(即被繼承人黃振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被告收受撤回書狀後10日內均未 提出異議,有撤回聲請狀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依前開規定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