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272號
TYDV,113,訴,2272,202409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2號
原 告 林士貴


被 告 李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71,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