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138號
TYDV,113,訴,2138,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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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38號
原 告 徐子軒

被 告 陳穆緯
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
郭盈君
張譽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穆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
幣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16,4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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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