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506號
TYDV,113,訴,1506,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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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06號
原 告 林琦正


被 告 周克華
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
二、查原告係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之住 所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 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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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