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吳家河
吳偉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歐慧薰等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8,7
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