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99號
TYDV,113,補,899,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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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梁世勳
被 告 蕭煒恆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 樓
訴訟代理人 鄭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桃園
市○鎮區○○路000號8樓之7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經本院請原告陳報上開第1項聲明之修繕費用是否即為原告訴
之聲明第2項中之新臺幣(下同)514,500元,經原告陳報修繕費用
為上開金額,是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14,500
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585,900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則除包含上揭第1項聲明之修繕費用之外,另加計原告已
支付之檢測費用71,400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5,90
0元(計算式:514,500元+7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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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