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98號
TYDV,113,補,598,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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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告 黃俊翔
被告 盧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
事裁定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前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
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2590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原告主張對被告
執以強制執行之債權有異議,查被告於該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
之債權為本金新臺幣(下同)214萬元,及其中164萬元自民國11
1年8月22起、其餘50萬元自111年10月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算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原告請求排除強
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為2,323,98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
,323,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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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