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許楊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進財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性質上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