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5號
原 告 邱惟駿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
被 告 陳家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下列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 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㈠、請被告確認針對於原告民國113年6月12日民事準備(一)狀 所請求不能工作之損失新台幣(下同)266,000元、看護費8 8,000元、醫療費用5,560元、精神慰撫金640,440元(即1,0 00,000-266,000-88,000-5,560=640,440),有否爭執?㈡、兩造於庭前提出學、經歷、工作等參考資料以利本院作為精 神慰撫金審酌之參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