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303號
TYDV,113,簡上,303,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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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陳萬里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宋福
金杰工程行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思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112年度壢簡字第1308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迄未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87,494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
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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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