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313號
TYDV,113,監宣,313,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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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黃玉樹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3樓
相 對 人 陳麗香籍設同上,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麗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麗香(女,民國49年2月3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 已於113年4月2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 籍資料在卷可參。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 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依上揭規定, 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佳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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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