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202號
TYDV,113,監宣,202,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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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陳○貞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相 對 人 黃○筑
關 係 人 陳○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筑(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陳○貞(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韻筑之監護人。指定陳○滿(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貞為相對人黃○筑之母,相對 人因罹患「貓哭症」之罕見疾病,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 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 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選任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陳○滿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若本院認相對人尚未達可宣告監護之程度,則請依民法第 14條第3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77條之規定為輔助宣告,並提出 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 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於鑑定機關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鑑定醫師詹佳祥前點呼相對人姓名 ,相對人呈坐姿、意識清醒,詢問相對人生日、年齡、及請 其舉起右手之指令,相對人均無口語回應,亦無法依指令而 為動作。據聲請人表示相對人無法與人對話,理解程度如同 幼皃,且無法自行如廁,現仍包尿褲,無法獨自出門或購物 。鑑定人詹佳祥醫師對相對人心神及身體狀況初步診斷後表 示:相對人有重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事務也都無法獨立進 行,初步評估達監護宣告程度等語,有本院民國113年6月4 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另參酌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所出具 精神鑑定報告結果略以:黃員診斷為重度智能障礙,日常生 活事務無法獨立進行,不具有經濟活動及社會性活動之能力



,其現實判斷較差,社會功能和適應能力減損。故謂因智能 障礙,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有該院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按 。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 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 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 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 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 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 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 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2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 文。
四、本院斟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為關係最親近之親屬,相對 人現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保管相對人證件、存摺及印章 ,並主責就醫安排,負擔生活及醫療費用,聲請人表明願意 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聲請人應可提供相對人良好之生活照 顧與保護,力能擔負相對人監護人之職務無疑。又關係人為 相對人之阿姨,有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且關係 人並無明顯不適任之情形,故由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應能致力維護相對人之權益甚明,爰依前揭規定, 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併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 條之1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 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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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