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3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
扣案盜版光碟壹佰伍拾伍片、電腦壹組(含主機、螢幕、鍵盤、
滑鼠各壹台)、空白光碟片叁拾叁片、信封玖拾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補充被告甲○○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本件各項犯行
,扣案盜版光碟155 、電腦1 組(含主機、螢幕、鍵盤、滑
鼠各1 台),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並屬被告所為,爰依著
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空白光碟片33片、信
封玖90個亦屬被告所有而備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 款規定諭知沒收等各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暨
所犯罪名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
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第
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74條第1 款、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 官 蔡榮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 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第98條
犯第91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號 被 告 甲○○ 女 二十一歲(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 十四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一三一巷五 弄十三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片名「哈利波特:消失的密室」、「凡赫辛」、 「史瑞克2 」、「蜘蛛人2 」、「當我們黏在一起」等影音 著作,分別係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 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及美商哥 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納等公司),依著作權法 第四條第二款及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 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受我國著 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華納等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又其他 韓國戲劇(下稱韓劇)「大長今」及日本戲劇(下稱日劇) 均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著作物,竟意圖營利,未經
前開著作財產權人華納等公司及韓劇、日劇等影音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於不詳時間,在某夜市以一套 新台幣(下同)六百元之代價購入韓劇「大長今」,或在網 路上以每片約一百七十元至一百八十元不等之價格購入日劇 ,或向某錄影帶出租店承租若干影音著作物後,即自九十三 年十一月十六日起,以其向奇摩雅虎及ebay等網站伺服器管 理者申請之「koling6240」、「koling624 」使用者帳號, 上網刊登欲以韓劇每套含運費六百三十元之價格,日劇每套 含運費一百餘元,其他電影影音著作物每片五十至八十元不 之價格販售等詞,供上網瀏覽之不特定顧客揀選,並提供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慈文郵局,帳戶甲○○,帳號○○ 六一○二—一號,供欲購買上開盜版影音著作物之人先行匯 款,迨買受金額匯入前揭帳號後,甲○○即未經上開著作財 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利用己有之電腦燒錄器及空白光碟, 擅自重製上開韓劇、日劇及其他電影影音著作物於空白光碟 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並已以此方法售出若干盜 版影音光碟。嗣於九十四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 為警在桃園縣桃園市○○○街一三一巷五弄十三號甲○○住 處查獲,並扣得電腦主機一台、空白光碟片三十三片、盜版 影片光碟一五五片及信封九十張等物。
二、案經華納等公司訴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一件、上揭被 告所有用以匯款之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被告申設前開網站 之交易內容資料十一張及前開扣案證物等在卷足憑,足見被 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 條之一第三項等罪嫌。所犯之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請從一重處斷。又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在卷,犯後態度良好, 且年紀尚輕,亦無不良素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 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教訓,應有所警惕,故併請 宣告緩刑。扣案之物,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檢 察 官 曾鳳玲
陳亮佑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建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