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昌翰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113年1 月至3 月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 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11 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併陳明聲請人現服務 公司及每月平均收入。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 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二、請陳明聲請人投保於112年 投保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 公司中壢分公司封測四廠、三盈科技有限公司、三迎科技有 限公司、力溦股份有限公司、億瓏加油站有限公司之緣由? 聲請人有無領取薪資。
三、請陳明聲請人之父有受扶養必要之原因,及扶養費1萬元之 依據。聲請人之父有無工作?每月收入?有無其他扶養義務 人?幾人?
四、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及112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一併 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 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七、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 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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