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昭勳(原名:黃慶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黃榮達、黃王秀鳳有無投保強制險以 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 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二、提出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 。
三、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 、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及相關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 資袋、薪轉明細等),如無薪資證明,請出具收入切結書。四、提出受扶養人黃榮達、黃王秀鳳之110至112年度財產歸戶及 綜合所得資料,並陳報黃榮達、黃王秀鳳之其他扶養義務人 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
五、提出聲請人承租房屋之最新完整租賃契約書。六、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黃榮達、黃王秀鳳有無領取任何社會 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 、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老年年金等),若有,其期間 、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