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184號
TYDV,113,司養聲,184,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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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黎金海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關 係 人 黎金浩
黎金強
黎金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人黎錫全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與收養人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8年7月23日死亡)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收養人丙○○本人,因收養人 戊○○於民國98年7月23日死亡,聲請人欲改回本姓且回歸本 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聲請准予終止前開之收養 關係等語。
二、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 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 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 ,得不許可之,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民法第1080條之 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由收養人戊○○收養,且收養人已死亡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戶籍謄本、收養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收養登記申請書查核屬實 ,堪予認定。而收養人死亡後雖有遺產稅申報資料,並列載 聲請人為繼承人,惟聲請人之養家兄弟丁○○到庭稱聲請人沒 有繼承收養人之遺產,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函及 其所附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與本院訊問筆 錄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所述其於收養人死亡後未取得任何 遺產等節為真。又本院通知聲請人尚生存之養家兄弟即關係 人乙○○、丁○○、甲○○到庭就本件終止收養事件表示意見,上 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除丁○○到庭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外 ,其餘關係人於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意見,迄今亦未 具狀對本件終止收養表示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報 到單、訊問筆錄及本院收文收狀清單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 以本院審酌現有卷證資料,並綜合上情,認本件終止收養動 機單純,且收養人亡故已逾15年且有其他養子女可以傳承香 火,故本件終止收養對於收養人、聲請人及關係人應無顯失



公平之情事。綜上所述,本件收養人既均死亡,且本院復查 無本件終止收養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 其與收養人戊○○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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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