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143號
TYDV,113,司養聲,143,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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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哈路克(Luke Samuel HAVERKAMP)

哈西卡(Jessica Marie HAVERKAMP)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劉怡君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志強
法定代理人 陳韻淳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送達代收人 王伊君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哈路克(Luke Samuel HAVERKAMP)(男,西元0000年0月0日生)、哈西卡(Jessica Marie HAVERKAMP)(女,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共同收養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哈路克(Luke Samuel HAVERKAMP)與哈西卡(Jessica Marie HAVERKAMP)(下分 別以姓名稱之,合稱收養人)係美國籍夫婦,願共同收養聲 請人即被收養人甲○○為養子,經法定代理人乙○○代為表示同 意並代受意思表示,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訂立收養契約書, 並提出收出養家庭評估報告、被收養人戶籍謄本、收養人護 照影本、經駐亞特蘭大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阿拉巴馬 州州務卿簽章及阿拉巴馬州公證人公證之收養契約書、親職 教育課程證明、領養家庭研究報告、符合美國收養相關法規 之宣誓書、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之收養許可證明、收養法 規、健康檢查報告、在職證明、財務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 、收養契約書、收養人授權書及其中譯本等件為證,聲請本 院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涉 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可收養子 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



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認 可收養之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㈠收養契約書,㈡收養人及被 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如被收養人為未成年子女時,並宜檢附收養人之職業、健 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 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 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該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 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1項、第115條第3項、第4項第1款、 第4款、第5款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收養者之年齡,應 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 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 得收養。又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 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 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 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 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若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 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另收 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 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參考社工人員之訪 視報告,我國民法第1073條第1項、第1074條前段、第1076 條之1第2項、第1076條之2第1項、第3項、第1079條第1項、 第1079條之1、第1083條之1與第1055條之1亦分別規定甚明 。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第17 條第2項第1款復分別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 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代覓適當之收養人。而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 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供決 定認可之參考。
三、經查:
㈠本件收養人哈路克與哈西卡均係美國人,被收養人甲○○係中華民國國民且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乙○○行使負擔被收養人之權利義務。因被收養人無法覓得國內收養人,經媒合服務者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評估後始將被收養人出養至美國,並由法定代理人代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簽訂收養契約書並表示同意出養被收養人,且本件收養符合我國民法及收養人國與居住



地即愛荷華州收養法律等情,此有收養人護照影本、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出具之收出養家庭評估報告、出養媒合回報紀錄、駐亞特蘭大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阿拉巴馬州州務卿簽章及阿拉巴馬州公證人公證之收養契約暨收養同意書、符合美國收養相關法規之宣誓書、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之收養許可證明、領養家庭研究報告及其中譯本在卷可憑,並經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綦詳及本院依職權查閱美國愛荷華州政府官方網站之愛荷華州法典(Iowa Code)網頁所載收養法規(Chapter600 Adoption)原文無誤,堪認本件收養未違反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原則,且渠等確有成立收養及同意收養之真意,並符合我國民法關於收養法律及美國愛荷華州收養法。
㈡就本件是否有出養之必要性與收養適任性方面,本院除審 酌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出具之收出養家庭訪視報告外, 亦函請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對收養人、被收 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訪視,訪視報告內容如下略以:   
   ⒈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之收出養家庭訪視報告:    ⑴出養必要性
     生母在多段親密關係生育眾多,過往其多仰賴被收養 人外祖父提供經濟協助照顧子女,而無法負擔養育照 顧責任。生母現與男友同住並自行照顧三名子女,但 生母從事家庭代工之收入微薄亦不穩定,整體家庭經 濟與照顧品質仍待穩定,難以滿足被收養人之各方需 求,而被收養人外祖父因病遭辭退後家庭失經濟支柱 ,另被收養人外祖母需照顧被收養人外祖父,照顧負 荷已飽和。綜上評估家中之經濟能力、照顧人力支持 系統顯有不足,無法提供被收養人穩定生活,而被收 養人正值需要家庭式照顧之年齡,因此媒合收養家庭 為其最佳利益,故本案具出養必要性。因被收養人全 面性發展遲緩且領有身障證明,皆未能成功媒合國內 收養家庭,已於109年8月18日取得國內收養不可行之 證明,轉媒合國際收養,以維兒童在穩定家庭中成長 之權益。
    ⑵被收養人現況
     被收養人目前5歲7個月大,於寄養家庭中生活狀況穩 定,與照顧者關係良好。其個性溫和、喜歡被擁抱、 大膽、願意嘗試新事物、好奇並會模仿他人,喜歡車 子、狗玩偶、有聲玩具、玩球。因專注力較弱,容易 分心,故寄養家庭通常會一次給予其一、兩樣玩具



玩耍,並引導被收養人完成操作。被收養人會透過口 語搭配肢體動作向他人交換其有興趣的物品、玩具, 有時會因另一寄養童拒絕跟他交換玩具而生氣難過, 也會嘗試用口語跟寄養家庭照顧者表達,因其口語表 達能力不佳,故需要大人猜測其語意,其有負面情緒 時也會哭泣,但能轉移注意力和擁抱來舒緩情緒。被 收養人因領有認知、語言、肢體輕度身障證明而就讀 幼稚園特教班,並持續至診所進行早期療育,每週各 兩次物理、職能及語言治療。被收養人喜歡上學,在 班上與同儕相處狀況尚可,因同儕皆為身障孩童且多 有情緒障礙議題,故較難發展有意義且持續的互動, 被收養人平時主要互動的同儕為家中另一寄養男童。 被收養人能理解生活規範,單一步驟的指令,現持續 訓練其理解並遵從兩步驟的指令。被收養人的語言表 達以單詞、簡單的生活短句為主,還沒辦法理解顏色 、大小及數量等意義,其表達需求與想法時,通常會 使用口語搭配動作來表達,跟人互動時有時會沒有控 制好力道而會讓人誤會其有攻擊的想法。被收養人過 往因走路不穩容易跌倒,故頭部穿戴防撞帽以保護安 全,現走路已比較穩定,跌倒頻率減少許多。被收養 人可以使用湯匙吃飯,偶需要照顧者協助,其不挑食 。社工及寄養家庭持續透過收養家庭相片、影片及視 訊等方式協助被收養人認識收養家庭及未來生活環境 ,並於113年2月起與收養家庭進行視訊至5月,共進 行4次。第一次視訊時,因養父母在他處與被收養人 視訊,故親生女兒未參加,後續視訊皆是收養家庭全 員參與。收養家庭全程會帶著笑容看被收養人,因養 父母會說中文,故視訊過程中,雙方接能透過中文直 接互動,被收養人雖無法流暢地透過語言回應收養家 庭,然有時能理解養父母所表達的中文。被收養人會 透過動作和社工引導給與收養家庭適當的回應,被收 養人與養父母、收養家庭女兒間透過玩具(如汽車、 積木、扮家家酒玩具等)互動,養父母會透過中文和 肢體給與被收養人肯定,收養家庭姐姐則會主動與被 收養人展示、分享自己的玩具並表達想與被收養人一 起生活、玩玩具。被收養人能識得螢幕和照片中的養 父母,其會說出並過手指認「爸爸」、「媽媽」,未 來會持續以視訊、交付禮物等方式,協助被收養人與 收養家庭建立關係。
    ⑶收養人現況




     收養父母皆於西元(下同)1991年出生,養父為物業 經理,養母為教會會員關懷總監,兩人自2015年結婚 至今已有9年,彼此都對其婚姻感到非常滿意,夫妻 能互相支持,關係穩定,兩人於婚後育有一女,有實 際育兒經驗,養母曾與有身心障礙的成人工作,兩人 都曾於暑假營隊裡擁有與特殊需求兒童互動的經驗。 養父母曾於中國大陸生活,養父亦取得中文系學位, 皆能理解及表達中文,能理解被收養人的語言表達並 有助於初期適應生活時之溝通,評估養父母具備充足 親職能力,具有財務資源及與特殊需求孩子互動之經 驗來照顧被收養人。他們於婚前即有收養孩子的想法 ,有女兒後。他們希望透過收養的方式擴大家庭並照 顧需要一穩定家庭的孩子。在收養態度方面,兩人會 以正向及適齡的態度和孩子討論其生父母,計畫在中 開放討論收養,讓孩子維持與原生國的連結,若孩子 長大後想要尋根,也將鼓勵並協助孩子。被收養人抵 達家庭後,養母計畫在家中照顧他,養父將盡量花更 多的時間幫助孩子適應他們家,養母每年有2週的帶 薪收養假和20天帶薪年假,養父每年則有18天帶薪年 假,需要的話也能使用無薪假。雙方家人幾乎都住在 附近,養父父母距離他們家30分鐘,養父妹妹住在同 一社區都能提供臨託協助,亦有語言治療專業的家人 能給予養父母照顧被收養人的支持,當地兒童醫院能 提供被收養人未來所需之療育、醫療資源,評估養父 母有適當計畫來照顧被收養人,幫忙其適應新環境, 並具有支持系統可提供必要協助。
    ⑷建議
     綜合上述,原生家庭因照顧能力、經濟及支持系統不 足等狀況無力回應被收養人之身心健康需求,被收養 人無返家之可能性,被收養人生母表達明確出養決定 ,為兒童長期利益之考量,出養為兒童擁有穩定家庭 照顧之方式,並已為被收養人媒合國外收養家庭。而 美國籍Haverkamp夫婦是經國家核可之合格收養人, 其在清楚被收養人的家庭背景及身心發展等資訊後同 意收養,此對夫婦的收養動機明確且積極、婚姻關係 及經濟狀況穩定、支持系統及親職照顧計畫完善,並 已諮詢相關可回應被收養人需求的資源。目前養父母 已逐步透過照片、禮物及視訊等方式與被收養人熟悉 ,評估該家庭有能力提供被收養人適當穩定之成長環 境。因此在被收養人無返家計畫下,且被收養人生母



同意出養下,建議由此對收養家庭收養被收養人,以 維護兒童穩定家庭中成長之權益。
   ⒉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 報告:
    ⑴出養必要性
     據生母所述,被收養人為非預期懷孕所生下,且生父 未認領,後續亦已無聯繫。生母之經濟狀況不佳,且 需負擔多名子女之撫養責任,而被收養人有特殊醫療 及早期療育之需求,生母無法負擔被收養人醫療費用 及特殊照顧需求,經桃園市蘆竹家庭服務中心社工服 務及評估後,生母同意先將被收養人委託安置,由政 府提供協。現透過收出養媒合機構媒合到合適之收養 家庭,希望被收養人能獲得長期且妥善之照顧,故生 母同意出養被收養人,評估本案具出養必性。生母與 現任伴侶需共同扶養2名子女,2名子女就學與發展階 段皆不同,有不同教養議題需面對,且生母現未有工 作及固定薪資收入,評估本案生母親職照顧能力及經 濟能力有限,無法負擔被收養人之教養。
    ⑵收養人現況
     收養父母婚齡逾8年,關係經營穩定,且共同育有一 女,雙方整體性格、工作及經濟條件皆穩定,無不適 任收養人之虞。收養父母與雙方原生家庭皆有良好互 動關係,每月亦至少聚會1至2次,若收養家庭有子女 照顧需求或其他困難,亦能協助提供照顧支持與協助 ,評估收養父母之家庭關係正向且緊密。收養父母清 楚知悉被收養人不同於一般孩童之發展與認知能力, 於訪談過程可了解收養父母為順利協助被收養人未來 於美國之生活,已提前進行環境、學業、醫療等資源 之連結與準備。另收養家庭因過往生活經驗,對亞洲 文化瞭解且習慣,收養父母更具備基本中文能力,故 其較不擔心被收養人於收養家庭中遇文化適應困難或 語言不通等情形。又收養家庭過往曾親自教養過被收 養人繼姐,對兒童基本發展有基礎之概念,故評估收 養家庭親職能力與照顧計畫之可行性良好。另被收養 人現年5歲,且經醫生鑑定為中度智能障礙與發展遲 緩等議題,考量其心智發展成熟度低,應無法分辨與 理解生父母與收養父母之差異。
    ⑶試養情況
     收養父母分享於113年1月起與被收養人漸進式視訊共 8次,由於被收養人有發展緩慢及中度智能障礙議題



,視訊過程收養家庭多為觀看被收養人自行或與收養 社工互動玩玩具等、或向被收養人介紹未來居住環境 與臥室,或者進行簡易的問答互動。收養父母此次來 臺,於113年9月2日開始與被收養人互動2天,經過2 日相處,收養父母覺得被收養人性格有趣、偶可專注 於感興趣之事務上較長時間,亦分享被收養人總是有 滿滿活力,特別喜歡狗、汽車及氣球等玩具。相處過 程雖曾發生較感困擾或不知所措之經驗,然收養父母 能積極面對,並共同討論方法策略因應,評估整體試 養情形佳。
    ⑷綜合評估
     綜上所述,被收養人因原生家庭成員於獲得正式與非 正式資源後,仍難以提供其妥善照顧,並由生母主動 表示希冀透過出養程序,使被收養人獲得更適切之照 顧陪伴,故被收養人於109年起由公部門社工協助委 託安置,同時進行出養服務。被收養人一年後,終於 在110年成功媒合國際收養人,雖當時已進入收養聲 請之最終階段,然仍在收養家庭實際與被收養人互動 後,撤回原意願並終止聲請。本次被收養人歷經2年 之久後,第2次成功媒合國際收養家庭,且經社工與 收養人父母面談後可之收養父母收養意願高,本身具 中文語言基本能力,對於被收養人現發展緩慢與中度 智能障礙之情形亦清楚知悉,更於本次來臺前以周全 連結被收養人未來赴美時可用之醫療、學習即與言等 資源。又收養家庭與被收養人已持續透過視訊互動逾 半年,於本案開庭前亦有2天實際互動之經驗,面談 時觀察歷經2日的互動,收養父母與被收養人已逐漸 建立信任關係及親子之情,故評估本案具出養必要性 及急迫性,應把握未成年之被收養人的成長期,促使 被收養人擁有穩定且能依被收養人發展與身心狀況提 供教養支持與陪伴之家庭等語,此有財團法人天主教 福利會之收出養家庭訪視報告、113年9月24日忠基字 第1130002272號函附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憑 。
四、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資料、當事人到庭陳述及上開收出養訪視 評估報告,認被收養人為身心具有特殊需求之兒童,其未經 生父認領,法定代理人即生母經濟狀況不穩定,又需照顧其 他未成年子女,且親屬支持系統薄弱,無力再扶養與照顧被 收養人而同意出養被收養人。倘被收養人能由收養人共同照 顧,顯然能改善被收養人之監護養育情形,堪認本件具有出



養必要性。而美國籍收養人之婚姻與家庭關係穩定,有意願 跨國收養兒童,且收養人身心健康、無犯罪紀錄,財務狀況 正常,居家環境佳,對於被收養人之語言學習、教育及醫療 需求亦有適當之安排,此有經駐亞特蘭大台北經濟文化辦事 處驗證、阿拉巴馬州州務卿簽章及阿拉巴馬州公證人公證之 收養人健康報告、在職證明、財務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 領養家庭研究報告及其中譯本、收養人之住家環境照片、訪 視報告及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足認收養人於親職能力、 照顧計畫、婚姻與家庭關係、身心健康及經濟狀況等各方面 ,均無不適任親職之情形,而具有收養適任性。復本院衡以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雖因地域、語言之先天障礙,而難以擁有 長期共同生活經驗,惟本件收養人具備基本中文能力,且本 院勘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歷次視訊互動影片,被收養人固 因身心特殊需求而較難以透過視訊方式與收養人互動,致收 養人多為觀看被收養人自行或與收養社工互動。然隨著視訊 次數增加,被收養人已能辨認收養人及其女兒,也能在收養 社工引導下與收養人進行簡單問答互動,佐以收養人到庭表 示其可以透過被收養人之行為判斷被收養人之需求及收出養 訪視評估報告亦稱收養人來臺與被收養人實際相處時,收養 人能積極面對並共同討論方法策略因應其與被收養人實際相 處過程中發生較感困擾之情況,可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業已 透過漸進式相處建立初步且正向之依附關係,並能即時調整 與被收養人之互動方式。從而,本院認為本件收養人欲藉由 收養認可程序,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 讓被收養人能在收養人陪伴與照顧下安心成長,應有助於改 善被收養人之監護養育情形,對於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亦能 發揮正面且良好之影響,故本件收養對被收養人客觀上並無 不利之情事,亦查無其他國內收養人有意願收養,或其他違 反本國或美國愛荷華州規定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是本 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 定時起,溯及於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爰裁定如主 文。
五、本件認可收養業經准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 ,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為 必要之訪視,並提供所需協助,附此敘明。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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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