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邱建誠
葉青雅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俊翔
法定代理人 陳婉娸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丁○○(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共同收養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丁○○(下分別以姓名 稱之,合稱收養人)願共同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為養 子,被收養人於聲請時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 理人丙○○同意,立有收養契約書可稽,爰檢具收養契約書、 甲○○、丁○○、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在職證 明書、健康檢查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12年度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件,依民法第10 79條第1項,狀請本院准予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認可收養之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㈠收養契約書;㈡收 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 證明文件;如被收養人為未成年子女時,並宜檢附收養人之 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 訪視調查之收出養評估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1項、第 115條第3項、第4項第1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收養 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 ,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 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㈠夫妻之一方收
養他方之子女;㈡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 逾三年。另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 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 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 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 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 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我國民法第1073條第1項、第1074條 、第107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076條之2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復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 依第1079條之1規定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 一切情形,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㈠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㈡子女之意願及人格 發展之需要;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 能力及生活狀況;㈣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㈤父母 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㈥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之行為;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我國民法第1 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1、第1083條之1準用第1055條之1 亦規定甚明。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 、第17條第2項第1款復分別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 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 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㈠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 當;㈡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而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 收養前,得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 及建議,供決定認可之參考。
三、經查:
㈠甲○○、丁○○於民國106年11月11日結婚為夫妻,被收養人為 上開收養行為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行使 負擔被收養人之權利義務等情,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而收養人願收養被 收養人為養子,雙方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經法定代理人代 為表示同意並代受意思表示等情,業據其共同提出收養契 約書為證,並經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綦詳,堪認 其等確有成立收養及同意收養之真意。
㈡而本院為審酌本件是否有出養之必要性及收養人是否適合
收養,除審酌收出養媒合機構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神愛兒 童之家出具之收出養評估報告與試養觀察總評估表外,復 函請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社團法人宜蘭縣 溫馨家庭促進協會分別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進行訪視,訪視報告內容如下略以:
⒈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神愛兒童之家之收出養評估報告: ⑴收養適任性:
男女收養人皆具穩定收入與經濟基礎,身心健康狀況 佳,男女收養人的原生家庭、教會、親友均為男女收 養人照顧被收養人之重要支持系統。綜上評估,收養 人支持系統良好,親職執行與分工明確,男女收養人 均可陪伴、照顧被收養人。男女收養人結婚多年,與 雙方家人保持良好互動關係,男女收養人曾共同面對 不孕的失落悲傷歷程,並扶持彼此走過該歷程,兩人 也已建立起彼此之間的默契與和諧。兩人皆能成為在 婚姻中或是家庭中彼此幫助扶持的好伴侶。在親職能 力方面,男女收養人在這八個月已累積實際照顧被收 養人的經驗,了解孩子在每個成長階段都有幾個關卡 會有哪些行為與狀況。兩人會時常討論與調整,若不 了解時會詢問身旁有教養經驗的親友、機構社工或是 透過教養書籍、影片學習,顯示男女收養人對教養具 有彈性、願意學習,且具有反省思考的能力。在照顧 計畫中,男女收養人皆為主要照顧者,目前男收養人 已返回職場,但也能及時給予女收養人分擔及協助。 對於被收養人剛進入試養時,需要男女收養人花較多 時間照顧、引導並建立依附關係,除了預期中在安全 感、生活方面的需求外,男女收養人也會時常安排出 遊讓被收養人享受全家在一起的樂趣。男女收養人了 解被收養人有其健康上的風險,並且在成長過程中會 有許多教養上的挑戰,認知即使是自己親生的孩子也 會遇到這些狀況,也讓被收養人知道無論如何收養父 母都會愛她,評估此對收養人對收出養及其風險均有 足夠的認知及正確的觀念。此對收養人擁有良好的外 在支持系統及資源運用能力,雙方的原生家庭、教會 和親友以及收出養機構等皆能成為此對收養人在教養 和照顧上很好的支持系統。
⑵出養必要性:
生母身心狀況尚可,曾有多段的情感關係均無疾而終 ,前段婚姻生下被收養人兄,發現被收養人兄有過動 及情緒衝動的議題,經過早療資源及服用身心藥物而
趨穩定,平時接送及料理被收養人兄三餐飲食常是由 被收養人外祖父母提供照顧。生母須外出工作分擔家 庭經濟,因工作頻繁異動缺乏穩定的收入來源,加上 未能花時間陪伴被收養人兄,對於管教被收養人兄也 經常與被收養人外祖父產生言語及肢體衝突,而被通 報成人保護及兒保案件,經過社工介入追蹤輔導始結 案。生母複製傳承被收養人外祖父不善溝通容易衝動 的性格,從原生家庭學習到負向的溝通模式,加上本 身諸多心理及情緒議題,實無力在照顧被收養人,撫 養意願低,親職技巧及能力均弱,評估原生家庭未能 提供被收養人學習的親職榜樣及正向教養環境,生母 也無法提供健康環境以照顧被收養人。另生母家目前 除被收養人外祖父母的老人年金補助、被收養人兄兒 少生活補助,以及轉介單位宜蘭社福中心的追蹤關懷 ,並無其他的社會福利資源支持,且生母人際資源貧 乏,亦無其他正向支持網路,評估生母資源不足,支 持系統薄弱。
⑶被收養人現況及態度:
試養初期男女收養人都請一年育嬰假全心陪伴照顧被 收養人,經常帶著被收養人旅遊,接觸許多靜態、動 態的文化刺激,拓展被收養人生活學習經驗領域,被 收養人在閱讀、玩遊戲均能學習專注,無論認知學習 、語言、情緒或人際等發展領域,都展現強烈學習動 力及學習能力。被收養人與男女收養人共同生活已十 個月,在訪視的過程中觀察,若接觸較陌生的人事物 ,被收養人會先觀察,與人互動剛開始會有點靦腆害 羞,被收養人可以很自在的在收養家庭中自由走動, 能夠自然地表達出日常的喜怒哀樂,難過、有需求也 都會找尋收養人。從被收養人表現出的開心笑容、自 然表達的情緒,加上建立穩定作息及規範,顯示被收 養人已建立安全依附關係。
⑷試養觀察總評估:
被收養人在生活起居作息等適應方面,養父母給與被 收養人貼心照顧及安全感,觀察被收養人與養父母共 同生活累積學習經驗,被收養人在閱讀、玩遊戲學習 專注,無論認知學習、語言、情緒或人際等發展領域 ,都展現強烈學習動力及學習能力。養父母是雙薪家 庭,試養初期養父母都請一年育嬰假在家照顧被收養 人,並建立安全依附關係。目前養父已返回職場,但 時間有所調配,盡可能準時上下班,且假日不加班,
期盼多一點時間陪伴被收養人及分擔家務。若有任何 突發狀況也能臨時請假處理家中事務。試養後期被收 養人與養父母建立良好穩定的依附關係,養母育嬰假 將於今年7月結束,8月將返回職場,養父母也預計在 今年4月報名住家附近的幼兒園,讓被收養人日後可 以進入幼兒園學習以及和其他兒童互動發展同儕關係 。社工在113年2月21日的第八次試養訪視後,觀察被 收養人進入收養家庭已達八個月,各項生活作息、與 家人互動關係等都已穩定,彼此也都適應得很好。綜 上所述,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考量,建議核准此收養案 件。
⒉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收出養評估報告: 本案為國內無血緣收養案件,2名收養人於112年6月2日 開始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現生活時長已滿1年,社工 於訪視過程可觀察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互動關係良好,且 彼此正逐漸發展穩定之親子依附關係。又2名收養人連 結資源能力佳,整體性格、健康及經濟狀況亦無不適任 收養人之虞,故評估本案具收出養妥適性。
⒊社團法人宜蘭縣溫馨家庭促進協會之未成年人收養調查 訪視評估報告:
出養人雖曾同意受訪,但約訪當日並未出現,之後亦曾 透過社工聯繫上,出養人受訪態度仍非常消極。依訪員 與出養人約訪歷程評估,出養人並無受訪意願,致訪員 無法進行調查,僅提供聯繫情形供法院參酌等語,此有 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神愛兒童之家出具之收出養評估報 告與試養觀察總評估表、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 金會113年6月26日忠基字第1130001452號函檢送之收養 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及社團法人宜蘭縣溫馨家庭促進協會 113年7月2日113溫宜收監字第113099號函檢送之未成年 人收養調查訪視評估報告在卷可憑。
四、本院審酌上開卷證資料、訪視報告並綜合全情,認被收養人 未經生父認領,法定代理人即生母扶養被收養人之意願低, 且其經濟狀況不穩定,又需照顧身心有特殊需求之子女,且 親屬支持系統薄弱,無力再扶養與照顧被收養人而同意出養 被收養人,此有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神愛兒童之家之收出養 評估報告與本院依職權調閱法定代理人之110年至112年所得 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倘被收養人能 由收養人共同照顧,顯然能改善被收養人之監護養育情形, 堪認本件具有出養必要性。而收養人夫妻經濟收入穩定,能 提供被收養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居家環境,試養期間被收養人
受照顧情形與健康狀況良好,並與兩名收養人建立良好且安 全之依附關係,且收養人經評估於身心及人格特質、婚姻關 係、經濟能力、親職能力及照顧計畫、社會支持系統與居家 環境等各方面,均能提供被收養人妥適之照顧,此有收養人 二人之健康檢查表、在職證明、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12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親 職準備教育課程證明、本院訊問筆錄及訪視報告等件在卷可 憑,堪認收養人二人具有收養適任性。是以,本件收養人二 人欲藉由收養認可程序,使收養人二人與被收養人建立法律 上親子關係,讓被收養人得於名實相符之環境下由收養人二 人共同照顧與陪伴下安心成長,應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 。從而,本院認本件收養對被收養人並無不利之情事,復無 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 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是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 ,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本件收養書面契 約簽立時發生效力,爰裁定如主文。
五、本件認可收養業經准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 ,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為 必要之訪視,並提供所需協助,附此敘明。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