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2號
原 告 鉅宇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
訴訟代理人 鄭居益
被 告 廖述鑫
廖述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大廈管理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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