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402號
TYDV,113,司聲,402,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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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


相 對 人 廖洪梅妹


廖聖文
廖玄治
廖玲琴
廖靜雲
徐欣怡
徐美
徐美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10 9年度訴字第72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比 例負擔」。相對人廖洪梅妹廖聖文廖玄治不服,提起上 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22號裁定駁回確 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廖洪梅妹、廖 聖文、廖玄治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8,721元及52,282元,此有本院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由兩造依前開判決附表所示應繼 分比例負擔,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 如附表所示【計算式:訴訟費用總額×應分擔比例=應給付之 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另本院判決主文之附表並未將被告廖能達列 入訴訟費用負擔之當事人,即無庸負擔訴訟費用支出,是聲 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分擔比例 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1 廖洪梅妹 1/7 10,143元 2 廖聖文 1/7 10,143元 3 廖玄治 1/7 10,143元 4 廖玲琴 1/7 10,143元 5 廖靜雲 1/7 10,143元 6 徐欣怡 1/21 3,381元 7 徐美琪 1/21 3,381元 8 徐美琳 1/21 3,3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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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