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278號
TYDV,113,司繼,1278,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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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7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張珈嫚
被 繼承人 姬躍翰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 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姬躍翰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 條規定有:(1)編製遺 產清冊。(2)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3)聲請法院依公示催 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 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 別通知之。(4)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5)有繼承人承認繼 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 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 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姬躍翰(下略稱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未接管被繼承人遺產,公示催 告期間無人聲明繼承、申報債權或主張受遺贈,就被繼承人 受分配抵押權案款部分,因聲請人未接管抵押權權利書狀且 經地政事務所函告無從補發亦無法知悉債權債務關係之真正 致無從領取提存金,僅能被動俟提存時效屆滿歸屬國庫,另 有第三人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鈞院判決應予塗銷等 ,爰聲請鈞院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依職權調閱本院 104 年度司繼字第191號卷宗核閱無訛。據聲請人稱被繼承 人尚有提存金219,297 元尚未領取,因未接管抵押權權利書 狀且經地政事務所函告無從補發亦無法知悉債權債務關係之 真正僅能被動俟提存時效屆滿歸屬國庫云云,聲請人既有被 繼承人受分配案款未處理完竣,且依本院民事執行處107年1 0月12日桃院祥竹106年度司執字第2090號函所示聲請人如無 法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抵押權設定相關文件,可依民法及民 事訴訟法規定向管轄法院提出訴訟取得勝訴判決書以代上開 文件,聲請人未提出可取代之文件即消極被動欲待期間屆滿 使提存金歸屬國庫並貿然向本院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難謂已將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從 而,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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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