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34號
TYDV,113,司執消債清,34,2024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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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
債 務 人 曹永龍即曹沐翌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由林淑真為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二、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
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
78條之規定自明,而此揭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5條之規定,於清算程序中準用之。查本件債
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發生異
動,自應由其變更後法定代理人向本件清算程序聲明承受以
為續行。惟其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為避免程序久處於停
止之狀態,爰依首揭規定,以裁定命續行程序,先予敘明。
二、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
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並無得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顯然不敷清償消
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
0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
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
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
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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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