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5號
TYDV,113,司執消債更,5,2024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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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松彬
代 理 人 陳鵬一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政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謝鴻濱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之更生認可裁定當事人欄中聲請人之住址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聲請人之住址 應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而本院前開裁定當 事人欄中聲請人之住址有誤載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 巷0號」之顯然錯誤,聲請更正,經檢視聲請人戶籍謄本, 聲請人之戶籍址確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而非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巷0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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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