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41號
TYDV,113,司執消債更,41,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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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律均即黎律均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
保 證 人 黃肇元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次月起給付。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保證人黃肇元保證聲請人若未按期履行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剩餘期數中,每期清償新臺幣3,000元之金額範圍內,代負履行清償之責任。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 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應以裁定認



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76,000元,第1期至72期每期願清償 3,000元,並自認可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 期,每期於10日前給付,清償總金額為216,000元,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31.95%,並以聲請人之配偶 黃肇元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
三、經查: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216,000元,而 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入不 敷出而無有餘額【參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96號裁定, 計算式:882,000-47,930x24=-268,320】;而聲請人聲請 更生時名下列計有西元1992年及2010出廠之機車各一輛, 出廠迄今分別已32年及14年,均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 使用年限,再衡一般使用折舊狀況,應足認不具清算價值 ,故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4款之消極事由,先予敘 明。
(二)聲請人提交之更生方案所載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中之收入 與支出狀況與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96號裁定之認定結 果相同,自應可採。
(三)本件聲請人之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已入不敷出【計算式:30, 677-47,930=-17,253】,然其仍願提出每期3,000元用以 清償債務,另聲請人提出第三人即聲請人之配偶黃肇元作 為本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雖保證人有無資力一事非屬保 證提供之必要條件,但保證人若信用良好,亦可提高並確 保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保證人同意書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聯徵信用報告、薪資單,以及勞保 投保資料,應足認保證人有一定資力可確保更生方案履行 ,且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不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本院衡 酌上列情事,堪認債務人及其保證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 尚稱公允。則聲請人既有提供保證人以擔保還款之履行, 更生方案亦已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足認聲 請人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



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 3.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分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31.95%。 5.債務總金額:676,000元。 6.清償總金額:216,000元。 7.保證人:黃肇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0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4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8 4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898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 ,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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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