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3846號
TYDV,113,司執,93846,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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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3846號
債 權 人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陳竹村


債 務 人 金傳工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江金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8月20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8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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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