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7027號
TYDV,113,司執,87027,2024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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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027號
債 權 人 徐康富
債 務 人 陳彥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健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存款 帳戶以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現籍設新北市金山區,非在本 院轄區,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 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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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