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4801號
TYDV,113,司執,114801,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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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480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真蓉
債 務 人 王姿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姿凡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北市大安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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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