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4250號
TYDV,113,司執,114250,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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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425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鍾明嘉
債 務 人 陳宥蓁即陳瑄怡即許瑄怡即許淑芸李淑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北屯
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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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