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3896號
TYDV,113,司執,113896,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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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896號
債 權 人 王天俊
債 務 人 李榮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定有明文。法院對於受理之強制
執行事件是否有管轄權,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如就強制
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請求調查債務人勞保、郵局、財產所得等資料,是應以債
務人住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之戶籍地
址設於基隆市安樂區,有附卷個人戶籍資料在案可稽,足徵
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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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