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3394號
TYDV,113,司執,113394,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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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39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張紹書
張秋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4949號債
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並以債務人二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
產為由,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因之,本件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又查,
債務人二人之住所係於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9、臺中
市○○區○村路000巷00號,此有債務人二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
查,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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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