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299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尤幹.東京即張大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116號債
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就債務
人對第三人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
。經查,前開第三人之設址係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中山區,則依首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
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