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2927號
TYDV,113,司執,112927,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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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29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詹士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居住於澎湖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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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