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2527號
TYDV,113,司執,112527,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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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25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福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請求本院逕行
核發債權憑證,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臺東縣臺東市,非在本
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依強制執
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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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