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2402號
TYDV,113,司執,112402,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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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24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志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促字第621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
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豐澤淥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
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段000○
00號12樓之1,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中山區,則
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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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澤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